女性被造谣,该如何维权_天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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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吴女士在小区门口的快递站取快递时被人偷拍了一段视频。一个月后,一段9秒的视频和编造的聊天截图在网上扩散,甚至登上了杭州同城热搜。忍无可忍之下,吴女士选择报警求助。造谣者郎某和何某因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了9日,并录制了道歉视频,但吴女士表示,“在录制道歉视频时他们多次修改,一直跟我们讨价还价,避重就轻,他们的道歉不具备任何诚意”。9月8日,吴女士被诊断为抑郁状态,被公司劝退,此后的工作面试接连失败,自己已“社会性死亡”。12月10日,吴女士通过个人社交媒体账号表示不接受道歉,并配文“绝不退缩!绝不和解!”吴女士表示自己已于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希望造谣者受到法律的惩罚。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何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院认为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吴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遗憾的是,被“造谣”的维权前期需要付出很多努力,但最终结果可能因为时间和成本的原因而不尽人意。但是只有受害者站起来反抗才能去震慑网络背后的造谣者。如果被造谣,我们应第一时间搜集证据保留截图,同时报警处理,不要让对方觉得你胆小懦弱好欺负只会息事宁人;通知网络服务平台,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必要措施,避免侵权扩大;最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自己的损失。若是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可以像吴女士一样,整理证据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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